在大眾的認知中,逃漏稅是指店家在賣東西時沒有給予統一發票,除此之外,還有其他涉及逃漏稅的違規型態,若是遭稽徵機關查獲,除了補稅、處以罰鍰,嚴重甚至遭停業處分。以下文章將對統一發票常見的違規型態進行解析,並說明各項罰則、特例和違規情形。
一、未依規定取得、保存或給予憑證
1.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:營利事業發生交易事項時,沒有取得、給予或保存發票憑證(須保存5年以上),處查明總額5%以下罰鍰,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。
依據裁罰倍數參考表:
- 一年內第1次處總額2%罰鍰。
- 一年內第2次處總額2.5%罰鍰。
- 一年內第3次以上處總額3%罰鍰。
- 故意為之者處總額5%罰鍰。
2. 小規模營業人違反時是否處罰?
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對外交易時,得免給予他人發票憑證。購進貨物或勞務時,未取得或未保存發票憑證,得免予處罰。
3. 未辦理登記之營業人違反時是否處罰?
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利事業,即每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者,未取得或未給予發票憑證,國稅局將依照核定銷售額按5%稅率予以補稅,另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予以開罰。
營利事業每月銷售額達8萬以上、20萬以下者,未取得或未給予發票憑證,國稅局將依照核定銷售額按1%稅率予以補稅,不另開罰。
二、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
有些未辦理登記的公司或行號為求方便,會向其他營利事業借用發票;或是營業人用罄自己的統一發票而借用他人發票使用,依據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,借出統一發票供他人使用者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得處3,000~30,000元罰鍰,期限內未改正得按次處罰,並得停業處分。另外需注意總分支機構間也不得互相借用。
考量實務上此類案件多為營業人或代理人作業上的疏失,故再遭檢舉或查獲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,一年最多2次免罰機會。
三、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不實
1.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,應依格式載明字軌號碼、交易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金額、銷售額、課稅別、稅額及總計,另外需依規定載明買受人、統一編號或地址。
2. 未依規定記載或不實者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按統一發票應記載正確銷售額1%處以罰鍰,其金額介於1,500~15,000元。
3. 常見違規情形:
- 買受人名稱正確,但統一編號錯誤。
- 三聯式發票誤開成二聯式統一發票。
-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,未依規定作廢重開。
- 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。
- 收銀機因油墨用罄而列印不清晰。
- 誤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或零稅率。
四、短漏開統一發票
1. 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,營業人漏開發票於營業稅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,按漏開銷售額補稅,並處以該稅額5倍以下罰鍰,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停業處分。
2. 短漏開統一發票與前述的未依規定給予發票憑證要件雷同,採取擇一從重處罰,意指處罰金額為根據罰鍰金額較多的法條,並非兩項法條處罰金額相加。
參考資料:國稅局豐原分局-營業稅常見違章型態及新頒法令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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