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於8/8修訂發布「稅籍登記規則」及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」,針對網路交易(如:PChome、淘寶網、蝦皮、momo) 等電子交易新增規定,網路賣家及網路平台需要如何因應? 符合哪些條件的網路賣家不會受到影響? 未依規定辦理還會受罰? 5分鐘搞懂網路賣家及平台如何因應稅務新規定。
網路賣家
1. 網路賣家是以網路平台、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。
2. 此次修訂規則,需於明年1/1~4/30向國稅局新增登記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」及「會員帳號」,自5/1起未依規定登記者,依營業稅法第46條處新臺幣1,500元~15,000元罰鍰。
3. 賣家應於交易平台清楚揭露「營業人名稱」及「統一編號」。
4. 上述規則適用於:
- 個人網路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、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。
- 公司或行號專職或兼職網路買賣。
- 明年1/1後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或行號,從事網路買賣。
5. 個人網路銷售貨物8萬元以下、銷售勞務4萬元以下可以不用向國稅局登記,也不須揭露「營業人名稱」及「統一編號」。
網路平台
以網路平台、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。
呈霖可為網路賣家提供登記設立及變更登記的服務,歡迎透過表單或line聯絡我們~